
诉讼期间可以做财产保全吗
时间:2024-06-06
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为避免申请人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在诉讼过程中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保障申请人可能实现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的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下列财产进行保全:
可能因当事人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财产;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正在转移、隐匿其财产,或者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且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会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财产。可以被保全的财产包括:
动产和不动产; 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其他金融资产; 知识产权; 其他可以变价的财产。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保全的财产的范围、数额、性质、所在地点,以及保全的原因和证据;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后认为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保全裁定; 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并执行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自裁定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起生效。财产保全的效力为保全期间,保全期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但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可以延长保全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
在保全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处分、转移被保全的财产,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在以下情形应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申请撤销的; 申请不符合保全条件的; 保全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申请人的请求或者不具有变价价值的; 人民法院认为执行判决确有困难的。财产保全解除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被保全的财产自解除保全的裁定送达被执行人之日起,即恢复其处分权。
财产保全可能会引起争议,常见的争议包括: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合法性提出异议; 财产保全措施超出了必要限度,损害了被执行人的利益; 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据,恶意申请财产保全。一旦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异议或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进行审理和裁决。
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诉讼措施,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据,避免恶意申请。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严格审查,审慎作出保全裁定,既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防止滥用保全措施损害被执行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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