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前财产保全的财产资金
时间:2024-05-20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其财产或其他方式逃避执行生效判决,而依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中止其处分的强制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的财产形式多种多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可概括为以下几类:
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有形物,例如:现金、存款、票据、房屋、汽车、机器设备、牲畜、农产品等。动产财产保全可以通过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实现。
不动产是指土地、房屋等不可移动的物。不动产财产保全可以通过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实现。具体而言:
资金是指以货币形式存在的财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债券、股票等。资金财产保全可以通过冻结账户、扣押存款等措施实现。
应收债权是指主体有权要求他人向其支付一定数额货币或其他替代物的权利。应收债权财产保全可以通过冻结、扣押等措施实现。
除了上述常见的财产形式外,诉前财产保全还可以涉及其他财产,例如: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以上财产形式的保全,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不同保全措施。例如,对于动产,可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对于不动产,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于资金,可采取冻结、扣押措施;对于应收债权,可采取冻结、扣押措施;对于其他财产,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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