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机关保全担保方式
时间:2024-05-25
行政机关保全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复议、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前,为防止当事人逃避或妨碍行政行为的执行,依法采取措施以保障其执行的制度。保全担保是行政保全的一种重要方式,是指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行政机关提供一定形式的担保,以保证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得到执行。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程序规定》、《行政复议法》等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保全担保适用于以下情形:
行政机关认为当事人有逃避或者妨碍行政处罚执行的可能。 行政机关认为当事人有逃避或者妨碍行政复议裁决执行的可能。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保全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金钱担保当事人向行政机关交纳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保全担保。如果当事人逃避或者妨碍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机关可以从该担保金中提取相应的金额以执行行政行为。
2. 实物担保当事人将一定价值的物品抵押给行政机关,作为保全担保。如果当事人逃避或者妨碍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对抵押物采取拍卖、变卖等措施,以执行行政行为。
3. 履约担保当事人由具有代位履约能力的第三方为其提供担保,保证当事人履行行政行为的义务。如果当事人逃避或者妨碍行政行为的执行,由第三方履行该义务。
4. 其他担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作为保全担保的方式,如银行保函、信用证等。
保全担保一旦成立,对当事人具有以下效力:
担保责任:当事人必须遵守保全担保的约定,如实履行行政行为的义务。 追偿权:如果当事人逃避或者妨碍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机关有权从保全担保中提取相应的金额以执行行政行为。 担保期限:保全担保的期限不得超过行政行为执行期限。保全担保在以下情形下解除:
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 当事人已经履行行政行为义务。 保全担保期限届满。 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协商解除。行政机关在实施保全担保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符合法定条件:保全担保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选择适当的方式: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行政行为的性质,选择最合适的保全担保方式。 明确担保内容:保全担保书应当明确担保金额、担保方式、担保期限以及违反担保的后果。 保障当事人权益:保全担保不得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当损害。 做好保全担保的管理: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保全担保的管理制度,对保全担保的申请、审查、保管和解除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行政机关保全担保是保障行政执法效力的重要措施,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慎行使保全担保权,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公正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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