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后才能扣押冻结
时间:2024-05-18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或诉讼前,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依申请人的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限制其变卖、处分或转移的措施。其目的是为了确保申请人在诉讼中或执行判决时,被申请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财产保全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财产保全是扣押冻结的前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只有在申请并经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后,才能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扣押或冻结。
**扣押冻结是对财产保全的进一步措施**
财产保全只是限制被申请人处分或转移财产,而扣押冻结则直接将财产控制在法院或其他机构手中,防止被申请人逃避执行。
因此,财产保全与扣押冻结是相辅相成的,财产保全是扣押冻结的基础,而扣押冻结是对财产保全的强化措施。
除了满足财产保全的条件外,扣押冻结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扣押冻结,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查申请材料后,会依法做出裁定,裁定对财产进行扣押或冻结,并通知被申请人。
如果被申请人不存在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逃避执行的情形,或者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双方达成和解,或者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扣押冻结。
如果被申请人违反财产保全、扣押冻结的规定,擅自处分或转移财产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申请人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可以有效防止被执行人逃避执行。在申请财产保全、扣押冻结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如实提供证据,避免滥用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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