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可以保全手机号码
时间:2024-05-28
财产保全是法院在诉讼进行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藏匿、变卖财产,依申请人的申请而采取的一种保全手段。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的范围不限于有形的动产、不动产,还包括无形的财产,如股权、商标权甚至银行卡中的存款账户等。那么,财产保全可以保全手机号码吗?
手机号码是一种由数字组成的具有识别功能的电信服务标识,属于一种无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形物是指可以为人实际控制的物理实体,无形物则不具有物理形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电信用户享有信息通信的秘密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侦查,需要调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用户的电信业务记录信息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由此可见,手机号码作为一种电信服务标识,属于一种受保护的无形财产。
财产保全是法院依申请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认为需要对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对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股权、债券、期货、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采取保全措施。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被执行人的有形物财产和无形财产,如银行存款、股权、债券等。手机号码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根据财产保全的范围,可以纳入财产保全的对象。
财产保全手机号码的适用场景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被执行人涉嫌转移、藏匿、变卖财产,申请人无法通过其他途径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可以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手机号码进行保全,以防止被执行人通过手机号码联系他人转移、藏匿、变卖财产。 被执行人涉嫌利用手机号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手机号码进行保全,以阻止被执行人继续利用手机号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被执行人涉嫌欠债不还,申请人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可以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手机号码进行保全,以获取联系方式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申请人申请法院保全手机号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书 被执行人的手机号码信息 申请保全的理由和证据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经审查合格后,人民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被保全的手机号码、保全措施的期限、被执行人的义务以及违反保全措施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裁定保全手机号码的,手机号码归属的运营商负有配合法院执行保全措施的义务。运营商应当根据法院的裁定书,对被保全的手机号码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法院报告执行情况。
被执行人不得违反人民法院的保全措施,擅自转移、藏匿、变卖被保全的手机号码。否则,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法律责任。
财产保全手机号码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应当作出裁定。裁定解除财产保全的,手机号码归属的运营商应当解除对手机号码的保全措施。
此外,人民法院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经审查查实不存在财产转移、藏匿、变卖行为,或者申请人是恶意申请的,可以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可以保全手机号码。手机号码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属于财产保全的范围。在适用场景中,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手机号码,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藏匿、变卖财产,阻止被执行人利用手机号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获取联系方式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人民法院审查合格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手机号码的,归属的运营商负有配合法院执行保全措施的义务。被执行人不得违反人民法院的保全措施,擅自处分被保全的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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