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没有财产线索能否做保全
时间:2024-05-19
**引言**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制度是一项重要措施。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临时措施,防止其财产转移、隐匿,确保诉讼顺利进行。然而,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申请人无法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线索的情况。此时,是否能够申请财产保全也成为实务界争论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判决前依法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该条规定并未明文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方可申请保全。
对于没有财产线索能否做保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这一问题也做出了司法解释。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2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线索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通过执行查询、网络查控等方式调查被申请人财产信息。"这一规定表明,最高人民法院支持"支持观点",即申请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并不影响法院进行财产保全。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支持"支持观点",但并不意味着申请人可以随意提出没有财产线索的保全申请。法院在审查保全申请时,应当严格把握保全条件:
如果法院存在轻率或者明显错误地对没有财产线索的被告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被告正当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履行救济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没有财产线索,原则上并不影响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然而,申请人应当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其债权存在、有财产转移隐匿情形或可能。法院在审查保全申请时应当严格把握保全条件,谨防造成对被申请人权益的过度侵害。同时,如果法院的保全裁定损害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可以履行救济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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