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全的财产可以重复保全吗
时间:2024-05-25
保全措施的重复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对同一申请人在同一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后,再次对同一被申请人的同一财产作出的保全裁定。司法实践中,保全申请人往往由于财产价值无法准确评估或财产权属争议等原因而重复申请保全。对于保全的财产能否重复保全,法律上存在不同的观点。
**否定观点**认为,保全措施的重复保全是违法的。其主要理由有:
与法律规定相悖。《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该条规定了保全措施的申请时限,表明保全措施只限于在诉讼前或诉讼中首次申请,不可重复申请。 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重复保全会导致被申请人被反复冻结同一财产,严重限制其财产支配自由,侵害其合法权益。 加重法院繁琐程序。重复保全会加重人民法院的繁琐程序,增加司法负担。**肯定观点**认为,保全的财产可以重复保全。其主要理由有:
法律并未明确禁止。《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禁止对同一财产重复保全,因此不能得出禁止重复保全的结论。 符合保全措施的本质。保全措施的目的是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以确保诉讼标的物不致灭失。如果被申请人针对人民法院的保全措施转移或处分财产,保全申请人有权申请重复保全,以弥补原有保全措施的不足。 维护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不能重复保全,当被申请人转移或处分财产时,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侵害。实践中,对于保全的财产能否重复保全,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有的法院采否定观点,禁止重复保全,有的法院采肯定观点,允许重复保全,还有的法院采取折衷做法,允许在特定情况下重复保全。
**具体做法:**
各地法院禁止重复保全的。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沪高法民再152号】民事裁定书中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当事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本案中,申请人已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了保全,当时对其申请予以了批准。当事人对于同一财产只能申请一次保全措施,因此,不能支持申请人的本申请。” 各地法院允许重复保全的。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苏民再424号】民事裁定书中指出:“保全申请人因已申请保全的财产仍存在被转移或者处分的危险,申请重复保全,人民法院依法准许,并无不当。” 各地法院采取折衷做法的。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浙高民一终182号】民事判决书中指出:“对同一财产原则上禁止重复保全,但因被保全财产种类繁多、价值难以确定、权利归属不明等原因,保全权利人对保全财产的价值或者权利归属产生合理怀疑并提供相应证据等客观情形导致保全权利人在申请保全时不能准确保全全部财产的,人民法院可酌情许可重复保全。”笔者认为,原则上不允许对同一财产重复保全。理由如下:
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了保全措施的申请时限,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诉讼前或诉讼中首次申请。重复保全是违反法定申请时限的。 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重复保全会加重被申请人的负担,严重限制其财产支配自由。 避免重复保全滥用。如果允许重复保全,可能会被有心之人滥用,用来限制被申请人的财产支配自由,达到不正当的目的。但是,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存在个别特殊情况,笔者建议,人民法院可以允许保全申请人在下列情况下申请重复保全:
被申请人有转移或处分财产的明显风险。如被申请人是诉讼中的被告,已将部分财产转移给他人,或者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准备转移或处分财产。 保全申请人提供的保全标的物价值明显低于实际价值。如保全申请人提供的保全标的物价值为100万元,但实际价值为200万元。 被申请人的财产权利存在争议。如被申请人的财产为他人共有的,或者被第三人主张权利。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保全申请人的重复保全申请,并责令保全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符合上述条件。同时,人民法院应当对重复保全的标的物、金额、期限等内容进行合理限定,以避免保全措施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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