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前财产保全实际支出费用
时间:2024-05-29
在我国诉讼实践中,诉前财产保全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措施,对于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判决的执行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或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或涉及标的物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防范被申请人逃避履行判决、裁定的行为。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需要申请人承担一定费用,包括申请费、执行费、保全费等。其中,实际支出费用是指诉讼过程中因财产保全而发生的实际支出,不包括诉讼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诉前财产保全实际支出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财产保全费:是指财产保全时发生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执行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具体包括协助执行人员的交通费、鉴定费、评估费、仓储保管费等。
2、评估费:是指对财产保全标的物价值进行评估所发生的费用。保全财产价值较大的,法院会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财产进行评估,评估费由申请人承担。
3、保全担保费:是指因申请人未提供担保而被法院依法责令提供的担保费用。根据《民法典》第105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未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以裁定拒绝保全申请。
4、其他必要费用:是指因财产保全而产生的其他合理必要的费用,如证人出庭补贴、专家咨询费等。
诉前财产保全实际支出费用的承担原则主要如下:
1、原则上由申请人承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费、执行费、保全费由申请人预付。财产保全结束后,实际支出费用在保全财产中扣除。
2、可以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在下列情形下,申请人可以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诉前财产保全实际支出费用:
(1)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诉前财产保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没有提供担保等;
(2)被申请人有故意逃避执行等恶意行为;
(3)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3、不能在保全财产中扣除的费用:如果保全财产价值不足以支付保全实际支出费用,超出部分由申请人承担。
诉前财产保全实际支出费用的核算由法院负责,具体步骤如下:
1、申请人提交费用清单:申请人应当将诉前财产保全实际支出费用的清单提交法院。
2、法院审查核实:法院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清单后,会对各项费用进行审查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认。
3、出具费用通知书:法院审查核实完毕后,会向申请人出具诉前财产保全实际支出费用通知书,通知书中会详细列明已确认的费用项目和金额。
4、申请人补交或退还费用:申请人应当按照费用通知书的规定,补交或退还相应费用。
如果当事人对诉前财产保全实际支出费用的核算或承担有异议,可以按照以下途径解决:
1、向法院申请复核: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复核诉前财产保全实际支出费用。法院会在收到申请后,重新审查核实相关费用,并作出新的裁定。
2、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复核裁定仍有异议,可以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决。
诉前财产保全实际支出费用是诉讼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费用支出。正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合理确定和承担诉前财产保全实际支出费用,对于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诉讼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当事人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前做好费用预估,并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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