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一定要查封吗法律规定
时间:2024-05-20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而采取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财产保全的手段有查封、扣押、冻结等。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动产或不动产加封志,限制其使用和处分。查封后,被执行人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否则视为拒不执行判决。
并非所有的财产保全都必须采取查封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查封、扣押、冻结等适当的措施。对于不宜查封、扣押的财产,法院可以责令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在下列情形中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第109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或者依职权,对下列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第110条规定,采取保全措施后,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认为保全措施不当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收到异议后,应当及时作出裁定。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不一定需要查封。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措施。对于不宜查封、扣押的财产,法院可以责令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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