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申请书
时间:2024-05-26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享有的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是指申请人为了获得财产保全的裁定,向人民法院提供一定数额的担保,以确保被申请人在诉讼中败诉时,能够赔偿其因财产保全措施所遭受的损失。本申请书旨在就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提出申请。
申请人: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诉讼标的:涉案标的物的名称、数量、价值
被申请人: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案件受理法院:案件受理法院的名称
案号:诉讼案件的案号
申请人因何事由申请财产保全,应详细说明被申请人的行为或事实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以及财产保全措施的必要性。
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采取何种财产保全方式,如查封、扣押、冻结,并说明具体涉及的财产。
担保人信息: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担保措施:
存款:申请人或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存款。 保证保险:由保险公司出具保函为担保。 质押:申请人或担保人质押不动产、动产或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担保的金额应与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 measures 遭受损失的潜在数额相当。
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担保设置期限,通常为从财产保全裁定生效之日起至案件终局判决生效之日止。
申请人应列明免除担保的情形,如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财产保全申请,或者案件终局判决对申请人有利。
申请人承诺遵守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的裁定,并承担因财产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如果申请人违反承诺,愿意承担相关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可提出其他与本申请相关的请求或说明。
申请人应附具下列材料:
身份证明材料 诉讼材料 担保材料 其他相关材料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