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确财产保全案例范文大全
时间:2024-05-29
财产保全是指采取法律措施,对可能灭失或者丧失的财产采取临时措施,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制度。正确执行财产保全至关重要,本文将提供正确财产保全案例范文大全,供司法实践参考。
案情: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合同纠纷,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查封被申请人的房屋。被申请人提出异议,认为房屋是其仅有的住所,查封会影响其基本生活。
人民法院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认为符合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条件的,应当裁定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但本案中被申请人的房屋是其仅有的住所,如查封会对其基本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因此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人民法院审查时应注意:
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财产保全的利害关系;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能够证明存在财产遭受损害的危险; li>被申请人是否存在丧失履行的能力或者有转移财产等逃避履行义务的情形; 财产保全措施是否适当; 财产保全措施是否会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当损害。案情: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被申请人提出异议,认为其银行账户内有工资、养老金等生活费用,冻结会影响其正常生活。
人民法院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应当考虑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具有事实依据,被申请人的异议是否成立。本案中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其银行账户内有工资、养老金等生活费用,冻结确实会影响其正常生活。因此,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但告知被申请人不得擅自转移、变卖、处分其银行账户内的存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特定行为,如处分财产、变更法人代表等; 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案情: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合同纠纷,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查封被申请人的房屋,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财产的情形。
人民法院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但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因此,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正确执行财产保全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至关重要。本文列举了典型财产保全案例范文供参考,供司法实践参考,有助于法官、律师等专业人士准确把握财产保全的法律要旨和适用尺度,更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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