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续封财产保全措施提前几天
时间:2024-06-04
续封财产保全措施是指在原先已获准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到期后,申请人仍然需要继续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所采取的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延长。
也就是说,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期一般为六个月。如果申请人需要继续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则需要在保全措施到期前提出续封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修正)》第12条规定,申请续封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在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届满前15日”是指在原措施到期前15个自然日内提出,而不是15个工作日。也就是说,如果原措施到期日为工作日,则续封申请也可以在该工作日提出。
申请续封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续封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书 * 原财产保全措施裁定书 * 保全证据 * 其他相关材料续封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 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 原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 * 续封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和事实 * 请求事项人民法院收到续封财产保全措施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续封的裁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人民法院续封财产保全措施,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 原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 申请人续封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和事实是否成立 * 续封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必要 * 续封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对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当损害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续封申请作出准予续封的裁定时,应当明确续封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续封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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