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案外人异议的期限
时间:2024-05-19
在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是法院为防止被执行人处分转移财产,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措施。然而,在实践中,案外人可能会主张对被保全财产享有所有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对此提出异议。
1. 概念:案外人异议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被执行人财产被保全提出异议的行为。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案外人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其对财产的支配和使用权。
2. 意义:案外人异议权是法律赋予案外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保障其财产利益不被无故侵害。异议成功可导致保全解除或变更,有利于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案外人异议的期限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明文规定:“案外人对保全财产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保全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在五日内审查裁定。”
1. 起算点:异议期限从保全措施实施之日起计算,即法院做出保全裁定的翌日。
2. 期限长度:异议期限为3日,案外人应在此期间内提出异议。逾期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案外人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异议书中应当载明异议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异议的理由、请求事项等。
1. 审查:人民法院在收到案外人异议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审查重点包括:
2. 处理:人民法院审查异议后,可以做出以下裁定:
对人民法院的异议裁定,案外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异议和执行异议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8条的规定,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1. 多个案外人的异议:如果有多个案外人对同一笔财产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分别审查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裁定。
2. 异议后保全措施的执行:如果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异议或维持保全,保全措施将继续执行。如果裁定解除或变更保全,保全措施将自裁定生效时起解除或变更执行。
案外人异议是财产保全制度中重要的一环。合理行使案外人异议权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理解和掌握异议的期限、提出方式、审查处理及不服程序等相关规定,对于维护各方利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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