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审是否可以财产保全审理
时间:2024-05-20
在再审程序中,为保障再审诉讼顺利进行,当事人可以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对再审标的物的财产进行保全。再审财产保全制度的适用有助于遏制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藏财产,为再审判决的执行提供物质保障,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情况紧急需要对证据或财产保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从该条规定中可以看出,在再审程序中,当事人有权根据情况紧急需要提出再审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裁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再审案件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参照本解释第十七条第1款规定办理,由再审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需要采取保全措施以及保全的范围和期限。”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刑事再审案件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司法途径和相关程序。
《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在再审程序中,可以申请再审财产保全的主体包括:
1.再审申请人;
2.被申请人;
3.利害关系人。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再审财产保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再审标的物的财产面临被转移、变卖、毁损、隐匿等情形,如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行为、被申请人的财产面临被执行的危险等;
2.再审申请尚未作出判决;
3.情况紧急,若不予保全将难以实现申请再审的目的。
当事人申请再审财产保全应当向再审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2.被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3.财产名称、所在地和数量或价值;
4.申请保全的依据和理由;
5.保全的请求;
6.申请日期和签名或盖章。
再审人民法院在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包括:
1.是否准予保全,包括采用何种保全措施;
2.保全的范围和期限。
再审案件在作出生效判决后,或者再审案件已经撤回、驳回的,或者申请再审人逾期未交纳执行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另外,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因其他事由不需要继续保全的,人民法院也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再审财产保全与执行异议制度在基本原则和实施效果上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两者的本质和功能存在差异:
1.目的不同:再审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保障再审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再审标的物的财产被转移、变卖等妨害再审判决执行的行为发生。而执行异议的目的是确认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是否存在执行标的的法律关系,以及执行标的的范围、执行程序是否合法。
2.实施主体不同:再审财产保全的申请主体是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由再审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需要采取保全措施以及保全的范围和期限。执行异议的申请主体是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由执行法院决定是否需要执行以及执行的范围和期限。
3.程序不同:再审财产保全的申请在再审程序中进行,由再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执行异议的程序在执行程序中进行,执行法院在对申请异议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裁定。
再审财产保全制度的适用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1.保障再审诉讼的顺利进行。通过对再审标的物的财产进行保全,可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匿等妨害再审判决执行的行为发生,为再审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再审判决的及时、有效执行提供保障。
2.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审财产保全制度有利于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通过逃避执行等方式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利益,确保再审判决得到公正、高效的执行。
3.维护司法权威。通过对再审标的物的财产进行保全,可以震慑被申请人的转移财产等妨害再审判决执行的行为,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再审财产保全制度是再审程序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性保障措施,其运用既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又要充分考虑个案的实际情况,做到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不滥用职权。通过合理适用再审财产保全制度,可以有效应对再审程序中可能出现的妨害再审判决执行的情形,保障再审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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