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仲裁如何提出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25
财产保全是仲裁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仲裁前或仲裁进行中,为防止被申请人处分、转移、隐匿其财产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依法采取的一种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财产的临时性强制措施。
根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61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仲裁请求权;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属于申请人的财产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逃避执行的行为,或者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不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使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能得到执行的可能; 申请人已向仲裁庭提交《仲裁申请书》和《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财产保全的证据; 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财产线索; 申请人提交担保的证明文件。《规则》第62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书应当载明如下事项: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申请保全的财产种类、数量、价值和所在地; 申请担保人的情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仲裁庭收到《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书》后,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申请人是否有仲裁请求权;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 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措施是否适当; 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仲裁庭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裁决准予财产保全。仲裁庭审查后,认为申请人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裁决驳回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存款、保证、抵押或者质押。《规则》第63条规定,仲裁庭可以根据情况,要求申请人增加担保或者更换担保人。
仲裁裁决准予财产保全后,仲裁庭应当发出《财产保全裁决书》,并送达相关当事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财产保全裁决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处分、转移、隐匿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庭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仲裁庭裁决驳回仲裁请求的; 被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的;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不成立的; 其他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财产保全措施自仲裁裁决书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起生效。财产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仲裁程序终结之日。仲裁庭终结仲裁程序后,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不成立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导致被申请人财产遭受损失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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