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门仲裁财产保全方式
时间:2024-05-18
引言
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是防止被申请人处置或转移财产,逃避履行仲裁裁决的有效措施。江门仲裁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江门仲裁委员会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为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了明确的程序和依据。
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江门仲裁委员会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财产保全的种类
《江门仲裁委员会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规定了多种财产保全措施,包括:
具体保全方式的选择,由仲裁庭根据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保全目的和案件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仲裁庭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仲裁庭收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将作出《财产保全裁定》。《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执行《财产保全裁定》的费用由申请人垫付。仲裁裁决作出后,仲裁庭将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决定由申请人承担还是由被申请人承担保全费用的问题。
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在以下情况下,仲裁庭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仲裁庭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作出《解除财产保全裁定》,并送达当事人。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江门仲裁委员会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
延伸阅读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