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驳回财产保全复议申请通知
时间:2024-05-17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于(日期)向(法院名称)提交了保全复议申请,请求驳回(被申请人名称)的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人认为,保全措施已经导致申请人实际遭受损失,且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不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证据表明,
(法院名称)审查了申请人的申请和证据后,认为申请人的保全复议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保全撤销条件。
根据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具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 намерения,且冻结的财产金额与担保债务相适应。而且,被申请人资产情况良好,不存在喪失偿还能力的风险。
综上,(法院名称)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保全复议申请,维持对(被申请人名称)的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名称)提出上诉。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知。
(法院名称)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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