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据保全优先于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21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是两种重要、常用的诉前保全措施。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保全对象的属性不同。证据保全是针对证据的保全措施,主要是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毁损或丢失,以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财产保全则是针对财产的保全措施,主要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藏匿或毁坏其财产,以确保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从实用角度出发,证据保全的优先性高于财产保全。
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申请证据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有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危险,如当事人有意销毁、隐藏证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转移、藏匿、变卖或毁损其财产,或者有证据可能转移、藏匿、变卖或毁损其财产的危险,或者对方当事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证据保全而言,其保全对象为证据,而非财产或权利;对财产保全而言,其保全对象则是财产或权利,而非证据。
从保全目的来看,证据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而财产保全则是为了确保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在司法实践中,证据能为案件提供事实基础,它是司法机关查明事实作出公正裁判的依据,若证据被灭失、毁损或丢失,就无法还原案件全貌,导致法官无法正确判断案件事实,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和判决执行,所以,相比于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具有更高的优先性。没有证据,即使有判决,也无法执行。这就是证据保全优先于财产保全的原因之一。
从保全程序来看,证据保全不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同意即可申请,而财产保全原则上需要经过法院审查同意才能申请,在特殊情况下,比如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风险时,也可以不经法庭同意申请。证据保全的手续更为简便,效率也更高。申请财产保全,由于需要经过法院审查,法院在审查时要综合考虑双方的利益,必要时,还会对保全财产的范围,方式和期限进行限制,同时,还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其程序更为繁琐;证据保全不经过法院审查,更能起到及时有效的保全证据的作用,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保全效果来看,证据保全是诉讼程序中的重要手段,可以有效防止证据被灭失、篡改或伪造,为法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具有较好的保全效果。财产保全的保全范围一般较大,容易造成对被申请人的生活和工作的过度影响,甚至可能造成错误执行,造成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其保全效果相对于证据保全而言相对较差。
综上所述,证据保全的必要性、紧迫性、简便性、有效性均高于财产保全,因此,在需要同时申请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时,应当优先考虑证据保全,依法及时申请证据保全,为顺利查明案情、正确执行生效判决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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