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起诉财产保全 怎么解除
时间:2024-05-21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告转移、变卖、隐匿财产,依法对被告财产采取限制或扣押措施,以确保判决得以执行的制度。财产保全的方式主要有冻结银行存款,查封、扣押动产和不动产等。
当事人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可以采取以下途径解除: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提供保证人、抵押或者质押。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将解除已经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受理异议之诉后,将对财产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后认为财产保全措施不必要或者不合法,将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对财产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认为财产保全措施不必要或者不合法,将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当事人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 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书;
- 提供担保的,需要提交担保材料;
- 提起异议之诉的,需要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 申请复议的,需要提交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当事人准备材料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申请一般应当提交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后认为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将裁定解除。认为不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将驳回申请。
当事人在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以下要点:
- 提供担保的,需要证明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
- 提起异议之诉的,需要证明财产保全措施不必要或者不合法;
- 申请复议的,需要证明人民法院的裁定错误。
当事人在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 提供担保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担保人必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偿还能力。
- 提起异议之诉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必须在收到财产保全裁定后20日内提起诉讼。
- 申请复议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必须在收到裁定后10日内提出申请。
-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已解除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文仅提供法律方面的基本信息,不构成法律建议。在遇到具体法律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