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结案文本
时间:2024-07-19
财产保全是对被告财产采取先予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以防止被告隐匿、转移或者变卖财产,逃避履行法律义务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对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司法公正的实现具有重大意义。
财产保全措施一般在刑事案件侦查或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财产保全结束后,案件执行完毕或刑事嫌疑人被判决无罪或刑事责任免除,法院应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结案财产保全。
撤销财产保全是指法院撤销原先依法对被告财产实施的保全措施。撤销财产保全的情形包括:
原告撤回起诉或申请;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或撤销诉讼; 被告提供担保或有其他证据证明不存在保全必要; 刑事案件经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宣告无罪或刑事责任免除。解除财产保全是指法院解除原先依法对被告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解除其处分和使用限制。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包括:
判决已执行完毕; 调解结案或和解生效; 赔偿责任已履行; 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法院制作财产保全结案文书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内容应包含以下方面:
撤销财产保全通知书/解除财产保全通知书
法院名称
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即被告或申请人)
注明财产保全的刑事案件编号或民事案件案号
写明被保全财产的具体情况,例如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
对于撤销财产保全,写明符合撤销条件的事由;对于解除财产保全,写明符合解除条件的事由
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法院制作文书的日期
法院名称(加盖法院印章)
经过法院依法结案的财产保全,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无故拒绝执行。
撤销或解除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原告)不得再行申请或要求法院继续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但对于撤销财产保全的,如果申请人认为有必要,可以重新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
撤销或解除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被告)可以自由处分和使用其财产,不受财产保全措施的限制。但是,如果申请人(原告)对被申请人(被告)仍有未履行的债务,可以依法另行起诉或申请执行。
在财产保全结案后,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后续事项:
对于解除财产保全的,保全单位应当及时返还被保全的财产给被申请人(被告)。
对于在财产保全期间产生孳息的,保全单位应当及时按比例补发给被申请人(被告)。
对于财产保全因申请人(原告)的原因给被申请人(被告)造成损失的,被申请人(被告)可以请求申请人(原告)赔偿损失。
财产保全结案是财产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司法公正至关重要。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及时、准确地作出财产保全结案文书,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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