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撤销权跟财产保全有什么不一样
时间:2024-05-26
撤销权与财产保全均为民事诉讼中常用的法律制度,具有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处分资产、保障债权实现的目的。但两者在适用范围、目的、采取措施、操作流程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于债务发生后,为损害债权人而实施的无偿行为,享有请求法院宣告该行为无效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避免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为了防止被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或者终结前转移、变卖、隐匿财产,而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保障申请执行人权利实现的制度。其目的在于保证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防止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撤销权仅适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财产保全则适用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具有执行关系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金钱给付、非金钱给付、行为保全等执行案件。
撤销权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实体权利,通过撤销债务人的无效行为,使债务人的财产恢复原状,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而财产保全旨在保障执行程序的有效进行,通过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使其无法转移、变卖、隐匿财产,从而保证执行标的物的存在和可执行性。
撤销权的救济措施是法院宣告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无效,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而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目的是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使其无法转移、变卖、隐匿,保证执行的顺利进行。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即债权人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而财产保全则可以通过申请或起诉两种方式实现:申请保全是直接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起诉保全则是通过在诉讼中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在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负有证明债务人实施了无偿行为,且该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举证责任。而财产保全中,一般由申请执行人证明有证据或线索表明被执行人存在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等行为,或者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该等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债权人应自债务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如果债务人实施无偿行为的时间难以确定的,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时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而财产保全的申请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或者终结前均可提出,不受时间限制。
撤销权生效后,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无效,该行为涉及的财产应返还给债务人。而财产保全措施一旦被法院准许并实施,被执行人必须履行配合义务,不得处分冻结的财产。违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妨碍保全措施实施的人处以罚款、拘留等措施。
对于财产保全措施,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而撤销权诉讼中,一般不适用异议程序,当事人应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撤销权与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保护债权人利益、保障执行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制度。两者虽然具有共同的目的,但适用范围、目的、采取措施、操作流程、举证责任、时间限制、效力、异议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债权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法律救济途径,以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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