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审怎样申请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20
二审中,申请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向二审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条件
1.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的情形,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或者可能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转移存款、抽逃资金等逃避执行情形的。 -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或者可能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 被执行人既有履行能力,又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2. 申请人已向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
二、申请材料
1. 财产保全申请书。
2. 上诉状副本。
3. 证明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证据,如: - 被执行人或者可能被执行人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转移存款、抽逃资金等逃避执行的证据。 - 被执行人或者可能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证据。 - 被执行人既有履行能力,又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证据。
三、申请方式
向二审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
四、办理流程
1. 二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长指定合议庭承办法院财产保全。
2. 合议庭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准予财产保全,并作出裁定。有诉前保全的情形,可以不开庭审查,即作出裁定。
3. 财产保全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五、保全措施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1. 查封、扣押、冻结、禁止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
2. 责令被执行人提供担保。
3. 对被执行人实施人身自由限制或其他制裁措施。
六、解除财产保全
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财产保全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1. 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完毕的。
2. 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或者担保不当的。
3. 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
4. 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依法撤回或者驳回的。
5. 进入破产程序的。
6. 法律规定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财产保全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
七、追加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认为申请财产保全的措施影响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二审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为申请人。
追加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符合追加条件。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追加条件的,应当作出裁定,追加其为申请人。
八、其他相关规定
1.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以二审的诉讼标的为限。
2. 财产保全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3. 对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
以上就是二审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和相关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及时收集证据,符合申请条件,并注意保全措施的种类和限制。这样才能有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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