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财产保全担保承诺书
时间:2024-05-21
说明: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担保,已担保履行可能因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错误的保全裁定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执行费、评估费、诉讼费以及由此造成的间接损失。担保方式可以是保证金、抵押、冻结被申请人账户、第三方担保或者其他担保方式。本承诺书适用于保证金担保。为保证书面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特作出如下承诺:
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
本保证人为申请人(名称/姓名:)在(法院名称)诉(被申请人名称/姓名:)一案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提供的担保,保证在下列情况下向被申请人赔偿因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错误的保全裁定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执行费、评估费、诉讼费以及由此造成的间接损失:
本保证金为人民币(金额大写):元整,已存入(银行名称)账号(账号),保证金存款人姓名为(姓名)。
本保证期限自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之日起 6 个月。在此期间,如果被申请人向本保证人主张赔偿请求,本保证人应在收到被申请人主张赔偿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予以赔偿。超过保证期限后,申请人可以申请取出保证金。
本保证人承诺本承诺书所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自愿承担因虚假陈述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同时,本保证人承诺在整个保全程序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司法机关的决定,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妥善保管相关证据和材料,确保因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错误的保全裁定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得到足额赔偿。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导致本保证人无法履行本承诺,则本保证人应及时通知法院,并提供相应证据。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本保证人应立即履行本承诺。
因本承诺书引起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名称)管辖。
特此承诺。
保证人签名:
时间:
上一篇 : 收到财产保全的短信是真的吗
下一篇 : 随意财产保全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