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移送管辖的 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24
案件移送管辖是一种常见的诉讼程序,指法院将案件从其原本受理的管辖区转移到另一个管辖区的行为。在案件移送管辖过程中,对诉讼标的物的保护尤为重要,财产保全措施便应运而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法院可以根据下列情形裁定对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的财产进行保全:
当事人一方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 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一方有转移、变卖、毁损等妨害执行行为的; 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一方即将实施转移、变卖、毁损等妨害执行行为的; 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有丧失履行能力可能的。当案件移送管辖后,对诉讼标的物的财产保全由受送法院行使管辖权,即案件移送到哪个法院,则哪个法院对诉讼标的物实施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诉讼标的物保全的,应当向受送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证明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受送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可以裁定准予保全,并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1条,法院可以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其他存款和资金账户;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变更财产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 对被申请人的企业采取接管措施,或者指定人员代为行使部分职权; 对被申请人的其他行为予以限制或者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财产保全的时效为十五日。逾期不改变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的,受送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如果财产保全不再具有必要性,受送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包括:
当事人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 已不存在妨害执行行为的证据; 申请人撤回申请; 法院认为继续保全措施不必要的。对于受送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如果财产保全措施因申请人的过错或者法院错误采取的,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或者法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原告某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公司支付拖欠货款。原告同时申请对被告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保全。朝阳区法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后,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裁定对被告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保全。随后,案件移送管辖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浦东新区法院解除朝阳区法院冻结令,原因是原告申请保全时诉讼标的已确定,且被告有足够支付能力,不存在妨害执行的情形。
案件移送管辖的财产保全制度保障了诉讼标的物的安全,防止当事人恶意转移或者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法院在审查时应当严格依法行事,既要保障当事人权利,又要防止滥用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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