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保证金是多少钱
时间:2024-05-29
财产保全保证金的金额由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定授权人根据被申请人的财产执行标的价值的合理比例确定,由人民法院裁定。其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产保全保证金是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存的,对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担保。
财产保全保证金有以下用途:
如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被申请人因保全措施遭受损失,则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财产保全保证金用于弥补被申请人的损失。 人民法院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返还被申请人的财产,但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则自财产返还之日起计一年内可以请求申请人赔偿损失;财产保全保证金用于弥补被申请人的损失。 若申请人履行赔偿责任后,财产保全保证金将退还给申请人。 若申请人不履行赔偿责任,财产保全保证金将依法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涉及金额标的的,为被申请人保证金数额的二倍以上。
如被申请人财产价值300万元,则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保证金一般情况下应为600万元以上。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案由材料 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担保注:人民法院可以在受理财产保全申请时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必要的材料。
财产保全保证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交纳:
现金 银行汇票 银行定期存单 国债或金融债券 房产、汽车等有价物若以有价物进行担保,需办理查封或冻结手续。
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裁定是否准予财产保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裁定驳回申请。
裁定准予财产保全的,财产保全措施自裁定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起发生效力。裁定驳回申请的,不影响申请人重新申请。
正确理解和运用财产保全保证金,可以有效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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