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数额百分之十
时间:2024-05-25
引言
财产保全是诉讼中一项重要措施,旨在防止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以保障原告诉讼请求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保全被申请人价值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标的数额的财产,但不得超过权利人请求保全的数额。那么,在实践中,财产保全数额一般是多少?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详细探讨。
财产保全数额的确定
① 法定比例
《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保全财产时,保全数额按照执行的标的数额或者财产价值计算。保全的数额一般不得超过请求保全的标的数额,但对依法不强制执行或者不能执行的标的,保全的数额不得超过权利人请求保全的数额。实践中,法院在计算财产保全数额时,一般采取保全被申请人价值相当于诉讼请求数额百分之十的比例。
② 个案情况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财产保全数额。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行为,或者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适当提高财产保全数额,甚至采取扣押、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
③ 具体标准
司法实践中,确定财产保全数额的具体标准有:
被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和履行能力; 保全标的物的可处分性; 诉讼标的的数额; 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侵害程度; 诉讼的进程和进展情况等。财产保全数额的调整
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整财产保全数额:
当事人申报的财产或者线索发生变化的; 被申请人履行能力发生重大改变的; 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 当事人申请追加或减少诉讼请求的; 其他需要调整保全数额的情形。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
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后,将由人民法院发出《财产保全裁定书》。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立即执行。如果被申请人不执行,法院有权强制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方式主要有: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动产、不动产; 限制被申请人出境; 扣留被申请人的护照、居留证等。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措施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 人民法院认为解除财产保全不会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 裁定财产保全的期限届满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值得注意的是,在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前,法院应当根据财产保全申请人、被保全财产的数额和性质等情况,征求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后做出决定。
结语
财产保全数额的确定是一个综合性问题,需要综合考虑诉讼请求数额、被申请人的履行能力、财产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侵害程度等因素。在实践中,财产保全数额一般采取保全被申请人价值相当于诉讼请求数额百分之十的比例。如有特殊情况,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调整财产保全数额。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由法院负责,如果被申请人不执行,法院有权强制执行。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依法配合法院的工作,切实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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