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优先保全
时间:2024-05-20
财产保全制度作为一种诉讼保全措施,旨在通过查封、扣押等措施,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控制,防止其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从而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其中,优先保全是财产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执行力强,保全范围广等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申请优先保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优先保全适用条件中要求"有证据证明",是针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要有初步证明力,不能要求达到举证责任的程度。
申请人申请优先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的,向仲裁委员会)递交申请书,并提供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項: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依法审查,并作出准予保全或者不予保全的裁定。
优先保全的范围比较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需要强调的是,优先保全的范围不应任意扩大,应根据具体案件的争议标的和担保的情况,确定适当的保全范围,避免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优先保全制度下,不同种类保全措施的实施次序和效力等级不同,优先保全具有优先执行效力。在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下,享有优先保全权的债权应当优先受偿。
具体顺序为:
在以下情形下,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应当解除优先保全:
值得注意的是,优先保全措施具有临时性和强制性特点,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解除保全面后,申请人因保全而遭受损失的,有权向申请费保全的人员追偿。
在实践中,申请优先保全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优先保全制度作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措施,在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者变卖财产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规范适用优先保全程序,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的目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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