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生诉讼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23
财产保全制度, 是民事诉讼法为了确保裁判能够得到执行,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设定的诉讼制度。 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 对被告的财产或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其他保管措施, 以保证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的诉讼行为。
1. 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 即可申请财产保全:
2. 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
1. 申请人
2. 被申请人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法院审查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 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 应当驳回申请, 并说明理由。
裁定保全的, 由人民法院发出执行令, 执行员实施保全措施。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 对复议申请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1. 查封
指司法机关将被告的财产具体标的物登记在册, 禁止被告处分, 由法院控制和管理
2. 扣押
指司法机关将被告的动产或权利直接置于自己的实际控制下
3. 冻结
指司法机关通过命令或沟通, 禁止有关单位或个人处分或转移被告在该单位或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或者其他财产权益
4. 其他
如限制被告高消费、限制出境等
1. 申请
2. 解除情形
1. 违反财产保全义务责任
2. 滥用财产保全权利责任
原告甲向被告乙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支付货款人民币 100 万元。在诉讼过程中,甲发现乙有转移财产的迹象,遂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认为甲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乙有转移财产的可能性,遂裁定对乙名下的一处房产进行查封。
原告丙向被告丁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丁返还借款人民币 50 万元。在诉讼过程中,丙发现丁名下的银行存款余额不足以支付借款,遂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认为丙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丁有转移财产的可能性,遂驳回了丙的申请。
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制度的适用, 有利于保障判决的顺利执行,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正义。在申请财产保全时, 应当注重收集充分的证据证明保全的必要性,避免滥用保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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