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操作规程
时间:2024-05-20
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具体操作。
二、保全财产的种类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下列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三、保全财产的条件
人民法院在决定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四、保全财产的程序
人民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出具《财产保全裁定书》,并制作《保全财产清单》,送达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应当根据《财产保全裁定书》和《保全财产清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制作《保全财产执行笔录》。
五、保全财产的保管
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人员应当指定专门人员或者机构对保全财产进行保管,并制作《保全财产保管协议书》。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冻结后,执行人员应当将《冻结扣划通知书》送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停止相关账户的使用。
六、保全财产的处置
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保全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置保全财产。处置的方式包括变卖、拍卖、抵债等。执行人员在处置保全财产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制作《保全财产处置笔录》。
七、保全财产的解除
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八、保全财产的监督
人民法院对执行人员执行财产保全的活动进行监督。执行人员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执行财产保全的情况,并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当事人对执行人员执行财产保全的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异议,并作出处理决定。
九、保全财产的执行效果
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可以产生以下执行效果:
十、保全财产的法律责任
执行人员在执行财产保全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对违法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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