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前财产保全可能吗
时间:2024-05-27
诉讼前财产保全,俗称“冻结财产”,是指原告在诉讼前或诉讼中,为防止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告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1条,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难以实现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必要时对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财产进行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保全的财产包括:
存款、汇票、股票、债券等动产; 机器、设备、货物等不动产; li>知识产权、商誉等无形资产; 应收款项、股权等债权。诉前财产保全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冻结被告银行账户中的存款; 查封、扣押被告的不动产、动产; 限制被告处分其财产; 责令被告提供担保。原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保全请求; 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原告合法权益难以实现; 保全的财产范围、数额与债权数额相当; 提供担保,防止滥用诉讼权给被告造成损失。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如下:
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交证据材料; 法院审查申请,并根据案情实质审查是否符合保全条件; 符合条件的,法院将裁定冻结、封存、扣押或限制被告财产; 裁定生效后,法院将通知被告及有关当事人; 被告可以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将依法审查; 异议不成立的,财产保全将继续有效; 诉讼结束后,人民法院将根据诉讼结果解除财产保全。需要注意的是:
诉前财产保全属临时性措施,只能在诉讼前或诉讼中采取,诉讼结束后应予解除; 诉前财产保全有期限限制,一般为一年,期满后可以申请延期; 原告提供担保后,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如果原告不能在诉讼中胜诉,法院将责令其赔偿给被告造成的损失; 被告可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异议,法院将依法审查异议是否成立; 若原告滥用诉讼权,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向被告赔偿损失等。**案例一:**原告王某起诉被告李某返还借款,诉前申请冻结李某银行账户内存款。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提供的证据证明李某有转移财产的可能,遂裁定准予冻结李某银行账户内50万元存款。
**案例二:**原告张某起诉被告赵某侵犯著作权,诉前申请查封赵某的计算机设备。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提供的证据证明赵某可能将涉案计算机设备转移至境外,遂裁定准予查封赵某的计算机设备。
诉前财产保全是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但是原告应当谨慎行使该权利,避免滥用诉讼权给被告造成损失。法院在审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既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也杜绝滥用保全措施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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