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审判决未生效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27
一审判决未生效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保障将来生效民事判决能够得到执行,在判决作出之前,对被告的财产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裁定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
有证据证明被告正在或者意图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或者有其他情形的,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证据充分,但一方当事人拒绝施行的行为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需要立即停止的; 执行和解协议需要的。一审判决未生效财产保全的申请主体为原告。
申请一审判决未生效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书; 起诉状副本; 证据材料; li>担保书。1. 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准予保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财产保全的期限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为30日。期满需要继续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续保;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原裁定继续保全,但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2. 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保全的,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及保全目的,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冻结或者划拨银行存款; 查封或者扣押物品; 禁止处分或者变卖财产; 限制出境; 其他 necessários de 措施。下列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的; 裁定保全后,经过一定期限,申请人未提起诉讼的; 申请人请求解除保全的; 一审判决宣告驳回诉讼请求的; 一审判决宣告调解协议无效的; 一审判决宣告和解协议不成立的; 国家赔偿机关就财产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出现本规定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且申请人在保全期内仍不能提供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应当裁定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议。利害关系人对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撤销。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法院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以为保证金、银行保函、第三人保证、质押、留置或者其他与保全标的价值相当的擔保。
担保人在保全被解除或者被保全财产足以清偿裁判义务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担保。担保措施与本案裁判无关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解除担保。
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的,融资或担保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承担。申請人在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被申请人损失的,申请人应当在被申请人请求赔偿之日起10日内对不足部分予以赔偿。逾期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申请人的请求,责令申请人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相应利息。被申请人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申请人提供担保前驳回申请。
一审判决未生效财产保全适用于下列诉讼案件:
物权纠纷案件; 合同纠纷案件;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其他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一审判决未生效财产保全对于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告逃避法律责任,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财产保全也可能侵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严格把握法定条件,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并采取适当的担保措施,以避免对被申请人的权利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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