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担保需要原件吗
时间:2024-05-27
引言
财产保全担保,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必须提供担保,以保证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损失而获得赔偿。那么,财产保全担保需要提供原件吗?本次文章将为您详细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规定:“担保方式可以是保证、抵押、质押等。如果提供担保人,担保人应当出具由其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书。如果提供抵押物或者质押物,应当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抵押权或者质权存在的证明文件。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材料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法院在审查担保材料时,一般只审查担保材料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不会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材料的原件。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材料的原件,可以用于后续的执行程序中,如被申请人主张财产保全措施对其实施损害赔偿时,当事人可以提供担保材料的原件作为证据。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规定:“申请人提供担保人保证的,担保人应当出具由其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内容、保证期限、保证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保证书应当由担保人本人亲自提交。”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要求当事人提供保证人的签名原件,以确保保证书的真实性。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材料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以避免因担保材料不符合要求而导致法院驳回财产保全申请。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