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跨省保全财产案例
时间:2024-05-23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因合同纠纷发生诉讼。甲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乙公司主体所在地在其他省份,故甲公司向法院提出跨省财产保全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跨省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甲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法院经审查,认为甲公司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存在财产保全的必要性。法院裁定在乙公司主体所在地对指定财产进行保全。
法院将保全裁定寄送至乙公司主体所在地的法院。乙公司所在地法院执行了保全裁定,冻结了保全财产。
案件审理期间,甲公司撤回诉讼。乙公司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法院经核查甲公司已撤诉,解除对乙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案是一起跨省财产保全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意义:
在申请跨省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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