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委员会财产保全移送函
时间:2024-05-28
一、概念
仲裁委员会财产保全移送函是指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裁定准许保全后,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并要求移送裁定书时,仲裁委员会制作的移送函件。
二、申请条件
1. 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案件并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2. 财产保全裁定书有效、未被撤销或变更。
3.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要求移送裁定书。
三、申请程序
1. 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移送财产保全裁定书的书面申请,并附上财产保全裁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2. 仲裁委员会审查申請材料后,制作财产保全移送函,并连同财产保全裁定书原件或复印件一并移送至申请人指定的人民法院。
四、移送函内容
仲裁委员会财产保全移送函一般应载明以下内容:
仲裁案件的基本信息(如案号、案由、当事人等) 财产保全裁定书的文书号和日期 财产保全的标的、范围、方式等 申请移送财产保全裁定书的当事人 移送的日期、经办人员和审批人五、移送效力
人民法院收到仲裁委员会移送的财产保全裁定书后,经审查裁定书合法有效,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财产进行保全。人民法院对裁定书所确定的保全标的、范围、方式等不予审查,也不得变更。
六、注意事项
1. 仲裁委员会移送财产保全裁定书的期限一般为3日。如申请人在仲裁委员会裁定财产保全后,超过3日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并要求移送裁定书,人民法院将不再受理其财产保全申请。
2. 申请移送财产保全裁定书的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缴纳保全申请费和移送函费。
3. 对于保全的范围、方式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移送函之日起5日内作出裁定。
七、适用范围
仲裁委员会财产保全移送函适用于仲裁案件中,仲裁委员会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
八、补充说明
1. 仲裁委员会财产保全移送函的格式由仲裁委员会自行制定。
2. 对于仲裁委员会财产保全裁定书的执行,适用《仲裁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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