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诉讼财产保全时效
时间:2024-05-28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在诉讼过程中为确保判决的执行,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离婚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其财产转移或变卖,确保判决执行。
财产保全对于保障离婚诉讼中的当事人生存权和财产权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财产保全,可以避免被保全财产的转移或变卖,确保法院判决得以有效执行。
财产保全时效是指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时效期间为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 普通诉讼时效:三年。 2. 最长诉讼时效:二十年。在离婚诉讼中,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从离婚诉讼开始之日起计算。但对于以下特殊情况,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起点有例外规定:
1. 被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被申请人隐匿或转移该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得知或应当得知该情况之日起计算。 2. 被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但另一方当事人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该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得知或应当得知被处分情况之日起计算。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 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出具体的财产保全请求,如冻结财产、查封财产或扣押财产。 2. 提供担保。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以保证在保全取消后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转移或隐匿的情形。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迹象,如财产转移合同、转账凭证或证人证言等。离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可以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采取。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附具以下材料:
1. 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材料。 2. 结婚证或法院准予离婚的裁定书。 3. 证据材料,如财产转移合同、转账凭证或证人证言等。 4. 提供担保的证据。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由法院在异议后五天内依法做出裁定。
法院裁定保全后,由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执行。执行局收到裁定期限后,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并将保全情况告知当事人和被申请人。
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
1.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2. 查封被申请人的房屋、车辆等不动产 3. 扣押被申请人的股票、证券等动产离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根据以下情况解除:
1. 当事人申请撤销的。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或者保全措施无必要维持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财产保全。 2. 法院依职权解除的。法院对保全情况进行审查后,认为保全措施不当或者没有必要维持的,可以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 3. 有证据证明保全错误的。被申请人证明保全措施错误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离婚诉讼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离婚当事人财产权利的重要制度。通过申请财产保全,可以有效防止夫妻一方转移或隐匿财产,确保判决的有效执行,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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