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珠海财产保全费标准
时间:2024-05-26
财产保全费是法院为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或执行程序中采取相应措施对被保全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置而收取的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财产保全制度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珠海市各级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过程中执行统一的保全费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财产保全制度的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完善财产保全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财产保全费按照下列标准收取:
保全标的为金钱的,按照保全金额的1%至5%收取; 保全标的为不动产的,按照保全不动产评估价值的1%至5%收取; 保全标的为动产的,按照保全动产评估价值的1%至5%收取; 保全标的为其他财产的,按照保全财产评估价值的1%至5%收取。前款提到的保全金额或者评估价值,应当由申请保全者提供。申请保全者不能提供保全金额或者评估价值的,保全费按照保全标的的市价计算。
财产保全费的计算按照以下公式进行:
财产保全费 = 保全标的价值 × 保全费率
申请保全者应当在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财产保全费缴纳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法院将不予保全。财产保全费缴纳后,法院会向申请人出具收款凭证。
针对法律法规或者市场环境变化等情况,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对保全费率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后的保全费率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财产保全费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保全财产的保管、维护、变价等费用; 聘请专业人员评估保全财产的费用; 保全过程中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 执行保全措施的法院工作人员的差旅、误工等费用。申请保全者申请撤销保全措施或者保全措施结束的,保全费应当予以核销。但保全标的已变价或者已执行的,不予核销。
法院应当在保全措施解除后30日内,将保全费退回申请保全者。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退款的,应当告知申请保全者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费计算、缴纳等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裁定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财产保全制度的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完善财产保全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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