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保全人的财产是否能提取
时间:2024-05-20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经常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保全人的财产进行冻结。但是,被保全人并不是没有权利,其仍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提取部分被保全的财产用于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被保全的财产,是指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诉讼标的物以及为实现该标的物所必要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提取、变价被保全财产的,应当提交申请书,载明提取、变价的理由、用途、数额以及提供相应担保的措施。”
被保全人申请提取被保全财产,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被保全财产超出债权数额或者实现债权的范围:被保全财产的价值明显高于债权数额或者实现债权需要的范围,剩余部分与诉讼标的物无关,可以部分提取。 2. 申请提取部分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必需:被保全人申请提取部分财产,必须是其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不能为奢侈品或者非必需品。 3. 提供相应的担保: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被保全人申请提取财产时,应当提供与提取数额相当的担保。担保方式可以为提供保证人、抵押物或者冻结银行存款等。被保全人申请提取被保全财产,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提交申请:被保全人应当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提交书面的提取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满足提取条件。 2. 法院审查: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并在7日内作出准予或驳回的裁定。法院在审查时,应当重点审查被保全财产是否超出债权数额或实现债权范围,申请提取部分是否为被保全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必需,以及担保措施是否充分。 3. 担保措施:如果法院准予提取申请,被保全人应当按照裁定确定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 4. 提取财产:担保措施提供后,法院应当及时解除对提取部分财产的保全措施,由被保全人提取使用。在审查被保全人提取财产申请时,法院应当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1. 保全财产的价值:法院应当查明保全财产的价值,判断其是否超出债权数额或者实现债权的范围。 2. 提取财产的必要性:法院应当审查被保全人申请提取的部分财产是否为其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所必需,不能用于奢侈消费等非必要用途。 3. 担保措施的充分性:法院应当审查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措施是否充分,能够保障债权人权益。如果担保措施不充分,法院可以要求被保全人提供更充分的担保。被保全人申请提取被保全财产,是法律赋予其的一项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必须受到一定限制,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被保全人申请提取财产时,必须同时满足条件,按照程序提出申请,并提供充分的担保。法院在审查申请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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