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后能否出租
时间:2024-05-23
财产保全是对争议财产采取的临时性司法保护措施,旨在防止当事人一方在诉讼过程中对争议财产进行处分或变现,从而保障诉讼结果的执行。在财产保全期间,当事人对保全的财产是否享有出租权,一直是诉讼实践中备受争议的问题。本文将从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出发,深入探讨财产保全后能否出租这一问题,为司法实务提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判决之前先行保全。”该条规定了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但并未涉及保全期间当事人出租保全财产的权利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71条规定:“诉讼中财产保全采取冻结存款、划拨资金等措施的,被保全财产不能擅自设立或者解除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被保全财产不能擅自处分、变卖或者出租。”该条规定明确了对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下的财产出租的限制性要求。
《意见》虽然对财产保全期间出租权的限制性规定较为明确,但实践中仍然存在争议的焦点。争议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对于上述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进行了澄清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诉讼中,对租赁物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当事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继续履行。”该条规定明确了在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下,租赁合同不因保全而无效,当事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2017)民四终308号民事裁定书中,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某房屋。申请人随后申请变更查封措施,请求法院准许其将上述房屋出租。法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变更查封措施不影响保全措施的继续有效,被申请人将房屋出租不会影响诉讼结果的执行,准许申请人变更查封措施,同意被申请人将房屋出租。
从上述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并非所有保全措施均禁止出租保全财产。对于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允许当事人出租保全财产。
例如,在申请人提供充足担保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允许申请人出租保全的房屋,以防止保全措施对房屋造成价值贬损。此外,如果保全财产具有出租收益价值,且出租收益可以用于偿还保全申请人在诉讼中所支出的费用,法院也可以考虑允许出租保全财产。
若当事人未经人民法院同意擅自出租保全财产,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意见》第71条的规定,当事人擅自出租保全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此外,擅自出租保全财产的行为也有可能导致保全措施失效,影响诉讼结果的执行。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后能否出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原则上,对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下的财产,当事人不得擅自出租。但是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允许当事人出租保全财产。若当事人未经同意出租保全财产,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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