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仲裁 财产保全费用
时间:2024-05-27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或毁损财产,避免造成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申请人可以向仲裁委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有保全管辖权。申请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包括:
一方当事人制造、伪造或者销毁证据,或者抢夺、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扣押劳动者的财物或者其他违法犯罪的。 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力偿还可能应承担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调解书的,以及情况紧急且如果不及时保全将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仲裁委递交《财产保全审查申请书》,并提供保全财产的证据和需要保全的具体财产清单、价值、所在地等相关信息。
仲裁委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审查裁定是否准许保全。仲裁委经审查认为符合保全条件的,裁定准予保全;认为不符合保全条件的,裁定不予保全。
仲裁委会根据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情况和申请人的保全请求,裁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下列几项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资金。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 扣押被申请人收取的劳动合同履行担保。 禁止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转让或者处分其财产。 指定监护人接管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并负责财产管理事宜。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财产保全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保全申请费:由仲裁委收取,一般收取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价值的0.5%。 执行费:如果因财产保全措施需要动用司法警察执行,则由执行部门收取执行费。执行费的标准根据执行工作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确定。 鉴定费:如果财产保全涉及财产价值评估或鉴定,则需要支付鉴定费。鉴定费的标准根据鉴定工作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确定。 其他费用:包括因财产保全而产生的保管费、押运费、保险费等其他费用。申请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向法院起诉。否则,仲裁委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撤诉、仲裁委或者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或者诉讼请求,或者终审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或者诉讼请求的,财产保全应当解除。
仲裁委或者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随时变更或者解除财产保全。仲裁委或者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后,申请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对其申请行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申请财产保全造成被申请人的实际损失,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仲裁委对申请财产保全不当,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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