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前财产保全保证人
时间:2024-05-29
诉前财产保全是一种诉前保护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依申请人的申请,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保全措施,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诉前财产保全采取非诉方式进行,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或驳回。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申请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一是存在需要保全的财产和价值;二是因当事人行为或者其他客观情况,存在财产转移、变卖、毁损可能,足以使申请人的胜诉权益无法实现。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也可以同时申请诉讼担保,保证被申请人承担因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诉前财产保全保证人是指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由第三人向法院担保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人。保证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但必须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保证人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以上,无精神障碍,意识清醒;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备相应的法律地位,意思表示真实,代理人有权代理,手续完备。
以下人员不得担任诉前财产保全保证人:未成年人;受监护宣告限制民事行为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犯罪记录,或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保证人的主要义务是:保证被申请人承担因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后,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判决生效后6个月。
财产保全措施被撤销后,被申请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提供保证的人的保全请求进行审查,如果被申请人主张其权利受到侵害而要求提供保证的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如果人民法院审查后确已造成损害,应责令提供保证的人恢复被申请人的原状。
保证人的担保责任随着诉讼程序的进展而解除或变更。以下情形下,诉讼财产保全的保证人的责任解除: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法院裁定驳回诉讼请求的、诉讼请求因其他原因而归于消灭的、法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执行期限届满未能申请执行且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的、发生本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已经消除且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未申请恢复财产保全措施的。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材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应当提供补正;补正期限届满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担保人未按照规定提供财产担保的;保证人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形,连续就同一诉讼财产提供保证的,金额与诉讼标的额超过法律允许限额的。
保证人向法院提供担保时,可以采取下列担保措施:书面保证;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提供有价证券质押;提供动产抵押;提供不动产抵押。
申请人选择书面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当出具书面保证书,载明保证的标的、保证责任的范围、保证期间,并由保证人签名或盖章。申请人选择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担保的,银行应当出具保函,载明保证的标的、保证责任的范围、保证期间,并由银行授权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人选择提供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应当将有价证券交存法院,法院应当出具质押凭证,载明质押的种类、数量、价值、质押期间,并由法官签名或盖章。申请人选择提供动产抵押担保的,应当将动产移交法院,法院应当出具抵押凭证,载明抵押的种类、数量、价值、抵押期间,并由法官签名或盖章。
申请人选择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的,应当向法院提供不动产权属证明,并由法院将抵押信息登记在不动产登记机关。法院应当出具抵押凭证,载明抵押物的名称、权利种类、数量、价值、抵押期间,并由法官签名或盖章。
Q:诉讼财产保全是否一定会得到法院的准许?
A:否。人民法院审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综合考虑申请人的胜诉可能性、财产转移毁损的风险等因素,依法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Q:被申请人如果有异议怎么办?
A: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法院撤销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法院在审查时,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是否撤销或者变更的裁定。
Q:保证人是否可以免除责任?
A:一般情况下,保证人不得免除责任。但有以下情形,保证人可以免除责任: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法院裁定驳回诉讼请求的、诉讼请求因其他原因而归于消灭的、法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
Q:保证金如何处置?
A:财产保全被撤销或者解除后,保证金应当退还给被申请人。申请人承担相应费用的,由保证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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