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全与查封扣押财产
时间:2024-05-18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裁判前,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毁损财产,依法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其目的是确保判决或裁定的执行。 查封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在裁判前,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毁损财产,依法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其目的是确保判决或裁定的强制执行。
保全和查封扣押措施均适用于下列财产: (1)动产,如车辆、机器、设备、库存货物等; (2)不动产,如房屋、土地、建筑物等; (3)其他财产性权利,如存款、股权、债权等。
保全程序: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 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保全裁定; 执行员根据保全裁定,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限制处分。
查封扣押程序: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查封扣押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 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执行裁定; 执行员根据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措施自执行之日起生效。
保全与查封扣押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目的不同 保全是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毁损财产,以确保判决或裁定的执行;而查封扣押是为了确保判决或裁定的强制执行。
2、适用范围不同 保全适用于未经判决或裁定的债权请求,而查封扣押适用于已经作出判决或裁定的债权请求。
3、生效时间不同 保全自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而查封扣押自执行之日起生效。
4、期限不同 保全期限为6个月,查封扣押期限为2年,但可以申请延长。
5、解除措施不同 保全可以申请解除,而查封扣押只能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或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债务时自动解除。
被执行人违反保全或者查封、扣押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因保全或者查封、扣押措施造成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损失的,申请执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保全和查封扣押措施应当适度 excessive preservation and seizure measures should be avoided. 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和查封扣押措施时,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做出适当的处置,既要确保判决或裁定的执行,又要尽可能减少对被执行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影响。
2、保全和查封扣押措施应当及时解除 当保全和查封扣押措施不再必要时,应当及时解除,以避免对被执行人和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3、利害关系人有权对保全和查封扣押措施提出异议 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和查封扣押措施不当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处理异议。
保全和查封扣押是人民法院为保障债权人利益而采取的强制措施,这些措施对于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判决或裁定的执行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采取保全或查封扣押措施时,应当始终坚持适度原则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以避免对被执行人和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当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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