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具调解书还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
时间:2024-05-21
引言
在涉及民事纠纷的诉讼过程中,调解与财产保全是两项重要的法律措施。调解是指在法官或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财产保全是指法院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采取的冻结或查封被告财产的强制措施。调解书与财产保全的关系
通常情况下,出具调解书后,案件已达成和解,双方当事人应履行调解协议规定的义务。此时,不需要再申请财产保全,因为调解协议本身具有强制执行力,足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例外情形下,出具调解书后仍可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在以下情形下,即使已经出具调解书,当事人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所需的条件
在符合上述例外情形的情况下,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符合申请条件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书中应写明如下内容: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审查相关材料,并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会裁定准予财产保全;不符合条件的,会裁定驳回申请。
财产保全的效力
一旦法院裁定准予财产保全,则对被保全的财产产生以下效力:解除财产保全
被保全的财产,在具备以下情形之一时,可以解除财产保全:结论
在例外情形下,出具调解书后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在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是一项强制措施,应当谨慎使用,避免滥用造成不必要的损害。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