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民诉关于财产保全期限
时间:2024-05-18
新民诉法关于财产保全期限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保全财产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被申请人在收到裁定书后5日内没有履行保全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财产保全的期限包括两个阶段:
人民法院在作出保全裁定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送达裁定书的时间以送达证明上载明的送达时间为准。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收到裁定书,则保全期限也随之延长。
被申请人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应当履行保全义务。如果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保全义务,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期限不包含在保全期限内。
财产保全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保全期限,但延长后总期限不得超过1年。
特殊情况包括:
申请人申请延长财产保全期限的,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裁定。对申请延长的,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延长;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
计算财产保全期限应注意以下问题
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后的处理
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如果申请人未在期限内提起诉讼,或者诉讼被驳回或者撤回,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如果申请人在期限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和当事人的申请,决定是否继续维持财产保全措施。继续维持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过程中作出裁定,并送达当事人。
结语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而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期限的设定既能防止久拖不决,贻误当事人诉讼权利,又能给予当事人合理的时间履行保全义务。当事人在遇到财产保全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咨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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