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宜财产保全的财产范围
时间:2024-05-19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以保障判决实现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不宜财产保全的财产范围包括:
(一)被执行人生活必需的生活费用
生活必需的生活费用包括:日常饮食、服装、住房、医疗、教育等费用。这一类财产属于自然人的基本生存必需品,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二)与被执行人工作或生产经营紧密相关的下列物品:
1. 日常办公用品、设备和资料;
2. 专业技术、科学研究方面的专门用具和资料;
3. 小型生产工具和产品。
这一类财产是被执行人赖以为生的必需工具,限制保全将影响其正常生活和工作。
(三)难以实现或者不值得实现的财产
1. 无形财产,如知识产权、商誉等;
2. 具有特殊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品;
3. 价值过低、难以变现或者不易保存的物品,如破损不堪的家具、残旧的衣物等。
这一类财产由于其性质或价值,难以执行或者执行成本过高。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转的财产
1. 国家安全、国防所必需的武器、弹药、军用设备等;
2. 国家特种储备物资;
3. 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中的专有技术、发明和设计等内容;
4. 矿产资源、水利、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
5. 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流通的物品。
这一类财产受法律保护,不得限制其自由流通。
(五)其他不宜保全的财产
1. 丧失使用价值的物品;
2. 犯罪所得;
3. 现实生活中不合理的、奢华的消费性物品。
这一类财产不属于生活必需品,且不宜保全。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不宜财产保全的财产范围并非绝对的,具体适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既要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不得对被执行人造成不合理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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