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保全人的财产有那些
时间:2024-05-29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为了防止诉讼标的物的毁损、灭失或者其他变故,在诉讼中对被保全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保障诉讼目的的实现。
被保全的财产包括: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财产不能被保全:
公民的住宅 公民用于日常生活和生产的必备的家具、家用电器、炊具、餐具 必要的衣物、食品 公民的丧葬费用 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得被保全的财产下列财产附条件可执行:
低保家庭保障的财产 部队、院校、医院、企业、事业单位专项用于生产、科研、教学、医疗等所得的款项、物资 用于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收入 拆迁补偿款,但符合下列条件的除外:
1. 属于违法建筑或者被征收的合法建筑中用于违法建造的部分
2. 已用于转让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诉状副本 证明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证据 担保书法院经审查,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会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财产保全的期限由法院决定,但一般不超过六个月。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异议,延长财产保全的期限。
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手段主要包括:
查封、扣押、冻结 指定保管人 禁止处分 责令提供担保具体采取何种措施,由法院根据案情和财产的性质决定。
财产保全可以因下列事由解除:
诉讼结束 申请人撤回申请 被保全人提供担保 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法院审查属实法院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被保全人。
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受理异议后,应当及时审查,作出裁决。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担保。如果因申请财产保全造成被保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损害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实施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注意保护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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