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行中的财产保全申请
时间:2024-05-25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法院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通过采取一定措施暂时控制被申请人财产的手段,以防止被申请人恶意转移、隐匿财产,逃避债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者抽逃资金等逃避执行行为的; 被申请人无偿转让财产,致使执行不能或履行困难的;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意逃避执行的; 执行标的为证券、特别是账户中财产、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对外出售、处分或者转移有重大风险的; 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执行中的财产保全需要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保全的请求及理由; 申请保全的财产清单及价值; 证明申请保全依据的证据材料。申请书应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并附证据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审查的内容包括:
申请主体是否为适格申请人; 有无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保全措施是否适当;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人民法院在审查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在批准财产保全后,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其他资金或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动产;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不动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处分其财产; 强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为6个月。期满后,申请人可以申请续保一次,续保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续保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批准。
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对申请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在批准财产保全措施前,应当对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了解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生活的影响,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被申请人的损害。
财产保全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审查,并作出决定。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包括: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保全的理由和条件不成立的; 采取保全措施将严重影响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或生活困难的; 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财产保全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执行法院执行。执行法院在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及时将保全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保全通知书后,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立即停止转移、隐匿、毁损或者变卖保全的财产,并及时向执行法院说明财产的状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在执行财产保全措施过程中,被申请人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异议,并作出裁决。
执行中的财产保全措施在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或者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撤回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后自动解除。
执行中的财产保全是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可以有效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债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财产保全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驳回申请。被申请人应当尊重和配合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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