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争议仲裁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时间:2024-05-19
劳动争议仲裁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一、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仲裁法》
二、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财产保全,适用于以下情形:
三、财产保全的内容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四、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五、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六、仲裁委员会的审查
仲裁委员会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七、仲裁委员会的裁定
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裁定书应当载明:
八、被申请人的义务
被申请人接到仲裁委员会的裁定后,应当立即履行保全义务。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保全措施
仲裁委员会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双方当事人。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为30天。保全期限届满,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保全措施是否继续必要的,决定是否解除或者延长保全措施。
十、担保人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人。担保人应当具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个人担保的,应当具有代偿能力。担保的方式可以为抵押、质押、保证等。
十一、保全异议和复议
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保全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保全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
十二、保全费
保全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保全措施被取消或者解除后,保全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十三、法律责任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不当,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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