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公司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28
民法典第三卷第六编第一百四十一条至一百四十六条对公司财产保全进行了规定,以保障公司的合法财产权益,维护交易秩序,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可能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其财产的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履行义务。
公司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公司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将财产转移、隐匿、变卖、毁损,保障公司的合法财产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公司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的行为; 有证据证明有合理理由证明发生前款规定的行为; 申请保全的财产属于被申请人所有或者实际控制。民法典对于公司财产保全的方式有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冻结存款、划拨资金:禁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者处分其银行账户中的存款、资金。 查封、扣押动产:禁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者处分其动产,如车辆、机器设备。 li>查封、扣押不动产:禁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者处分其不动产,如房屋、土地。 禁止转让股权: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其在公司的股权。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审查受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裁定保全: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及时裁定保全。 执行保全: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执行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在以下情况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解除公司财产保全的措施: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查明无财产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的行为; 申请人申请撤销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保全措施不必要; 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终结。如果在保全程序中存在违法行为,相关主体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虚假申请:对虚假申请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执行人员违法执行:对执行财产保全措施过程中违反规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被申请人违反保全措施:对违反保全措施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并强制执行保全措施。公司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制度,民法典对公司财产保全的规定完善了相关制度,加强了对公司合法财产权益的保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自身行为,避免因财产纠纷而受到财产保全措施的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财产保全制度并不能完全杜绝财产转移、隐匿、变卖、毁损等行为,但可以起到威慑作用,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对于企业而言,除了遵守法律法规外,还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避免出现财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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