聪哥说法:财产保全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预防措施,目的是保证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资金;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的申请
申请主体:申请财产保全的主体是原告或申请人。
申请方式: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被告的姓名、住所,保全理由、保全的种类、请求保全的财产种类和数量,提供担保的意愿。申请书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申请期限:在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提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在案件受理后申请。
财产保全的条件
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请求人有胜诉可能性。证明的标准是初步证明案件事实,不一定需要充分的证据证明。
必须有证据证明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将因被执行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
财产保全的种类
查封:人民法院将被申请人的财产置于自己的实际控制之下,由人民法院或申请人专人看管,严禁他人动拨。
扣押:人民法院将被申请人动产提取、收缴,由人民法院或申请人专人看管,严禁他人动拨。
冻结:人民法院责令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停止支付被申请人的存款或其他资金,禁止被申请人转移或者处分其存款或其他资金。
划拨、提取:人民法院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向申请人支付应付给被申请人的款项或提取被申请人的存款。
财产保全的担保
担保方式:财产保全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提供担保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担保金额:担保金额不得低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担保金额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当高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对于需要定期支付的债权,担保金额可以根据判决确定债务金额或者执行金额计算确定。
财产保全的解除
原申请人撤回申请。
法院查明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没有胜诉可能。
申请人不能在起诉后30日内提起诉讼。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
裁定保全前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但裁定保全后,申请人又撤销担保或者担保失效。
财产保全的责任
申请财产保全的原申请人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其又撤回申请或者逾期不起诉以及诉讼中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或撤销诉讼的,法院应当责令其承担恢复被保全财产原状、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损失的责任。
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具备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和保全财产的价值,而被保全人未因财产保全遭受实际损失的,法院应当撤销财产保全,责令原申请人承担因保全所发生的费用。
因财产保全导致被保全人遭受实际损失的,申请人及其提供的担保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因被保全人的行为和过错而使其误信成为保全申请根据的,法院可以减少申请人及其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及时。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有时间期限的限制,逾期不申请,法院不予受理。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充足的证据。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行为的,法院不予受理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如果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依法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法院不予受理财产保全申请。
财产保全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权衡利弊,避免因财产保全造成被申请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