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异议时限
时间:2024-05-30
**导言**
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或处分财产,以保障申请人胜诉后能够实现生效判决,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依法进行限制处分的行为。财产保全的异议时限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异议的期限。了解财产保全异议时的限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 规定:“人民法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法。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决定,但也可以由两级以上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4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予以保全,应当作出裁定书。被执行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异议时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0条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5日内裁定是否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定。**异议的提起**
异议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应当载明人民法院名称、案号、被申请人姓名、异议的理由、请求等信息。口头异议由人民法院记录,并由异议人签字或者盖章认可。**异议的理由**
利害关系人可以对财产保全裁定提出以下异议: 人民法院对事实的认定错误; 财产保全的理由不足; li>保全的财产与申请人不存在争议; 保全的财产系申请人所有的; 申请保全的财产已经不存在;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理由。**异议的处理**
人民法院收到异议后,应当在5日内裁定是否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定。裁定撤销的,保全措施立即解除;裁定变更的,保全措施按照变更后的裁定执行。**异议的效力**
对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异议,不停止保全措施的执行。**复议**
对人民法院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书应当在收到异议裁定之日起10日内 подать。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受理后30日内作出裁定。**结语**
财产保全异议时限是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保护自身权益的一项重要权利。了解和正确行使财产保全异议权,对于维护诉讼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诉讼参与人应当充分掌握财产保全异议时限的规定,在需要时及时行使异议权,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关知识阅读